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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管理的通知

2019-08-26

大建委发〔2013〕16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的技术进步和散装水泥的应用,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04号政府令)和《关于砂浆备案企业实行备案证管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9〕216号),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逐步分批使用预拌砂浆,鼓励使用干混砂浆。


  2013年6月1日起,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高新园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用抹灰砂浆必须采用预拌砂浆,砌筑及其它种类砂浆鼓励使用预拌砂浆;2014年1月1日起,上述区域内建设工程用砂浆全部采用预拌砂浆。


  2014年1月1日起,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用抹灰砂浆必须采用预拌砂浆,砌筑及其它种类砂浆鼓励使用预拌砂浆;2015年1月1日起,上述区域内建设工程用砂浆全部采用预拌砂浆。


  2015年1月1日起,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普湾新区、花园口经济区及瓦房店、普兰店、庄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用抹灰砂浆必须采用预拌砂浆,砌筑及其它种类砂浆鼓励使用预拌砂浆。


  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建设工程用砂浆全部采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招标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并将预拌砂浆的使用成本纳入工程预算中。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写明使用预拌砂浆的主要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进厂的原材料应先检后用,对生产的预拌砂浆应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禁止将不合格产品用于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出厂时应向购货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备案证、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应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预拌砂浆企业生产施工工程所用预拌砂浆原材料进行检验,每个单位工程每使用400m3预拌砂浆应至少检验一次,不足400m3也应检验一次;严格按照预拌砂浆相关技术标准对预拌砂浆进行进场检验。根据工程特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规程制定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等要求进行施工和质量验收。预拌砂浆合格证、检验报告、复试报告等有关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中。


  六、监理单位应对所监理工程用预拌砂浆原材料、 预拌砂浆质量实施监理,对预拌砂浆原材料检验、预拌砂浆进场检验的取样、送样进行见证;应加强预拌砂浆施工过程的监理,组织施工单位对预拌砂浆施工进行验 收,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验收。对有关企业、单位违规生产、使用预拌砂浆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七、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辖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重点抽查预拌砂浆用原材料质量、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对于抽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将建议备案管理部门取消其产品备 案资格;同时应加强对工地现场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管,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责任单位根据《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处罚,并 记入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信用档案;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评大连市监理工程师信誉榜,若为在榜人员予以撤榜处理。


  八、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达到全部砂浆总量的80%及以上的按规定退返已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